第四章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说明:(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一般理解为纸制形式,比如纸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包括电子邮件、电报或者传真等数据电子形式。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1.当事人因自己填写不规范导致投递失败,应当自行承担邮件投递失败的法律后果。
相关判例:因填写不规范导致邮件投递失败的后果由寄件人承担
寄件人应当按照格式要求进行准确、规范填写,因“收件人”“单位名称”等填写不规范,直接导致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投递失败,应当自行承担邮件投递失败的法律后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华林厂是否向十八里店乡政府有效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从华林厂提交的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的记载看,华林厂并未在快递单中载明的“收件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栏目中填写相对应的内容,其填写不规范有可能导致投递失败,现涉案邮件被退回,实际发生了投递失败的后果,该后果应系华林厂填写不规范所致,故该后果应由华林厂自行承担。由于华林厂并未向十八里店乡政府有效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其有关要求判决十八里店乡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如果当事人不规范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出现的法律后果应当主要由申请人承担。
最高院判例:权利行使也应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应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向其他机构甚至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个人提出,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由此带来的耽误、丢失等不利后果,应当由申请人承担。
年12月7日,储可付等三人通过EMS快递寄送了单号为6的邮件,收件人为阜阳市市长李平,快递单品名一栏为空白,阜阳市政府的收发部门于年12月8日签收该快递。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投递的EMS将收件人写为阜阳市市长李平,内件品名一栏为空白,且未在快递详情单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致使该信件被作为私人信件处理,其责任就不能归咎于行政机关。
3.如果上述案例在信函上标明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即使当事人未规范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应履行相应职责。
相关判例:符合申请形式要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及时处理
涉案信件虽然邮寄给福建省司法厅原厅长陈义兴同志,但是该信件封面标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字样。福建省司法厅能够从表面识别出该信件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非陈义兴同志的私人信件,故应以保障知情权和减轻申请人负担为原则,及时按照相应的工作流程作出处理。福建省司法厅以涉案信件系陈义兴个人信件为由未予处理,理由并不充分。
对于符合申请形式要件,且属于该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申请,即使申请人未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而是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内设机构提出,行政机关仍应以及时保障知情权和减轻申请人负担为原则,转交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说明:在我国同名同姓公民较多的情况下,对于公民身份的认定应当以身份证号码为准,根据身份证可以确定同名情况下政府信息申请的具体人员。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可以方便行政机关联系申请人,也可以避免申请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便民和管理两个层面的宗旨。
相关判例:要求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身份信息并未对其创设义务
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原告李健在《政府信息申请表》中所填证件号码存在明显错误,要求其准确填写证件号码并告知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法院认为:结合原告李健申请来看,其填写的证件号码属于明显错误号码,如规自委不进行核实,则无法确定申请人。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说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最明确的就是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信息名称、文号。比如《关于深化农商协作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通知》(商建函〔〕号)、《桂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矿产品税费征收标准和对荷叶矿区收取抽排水费的通告》(桂政通〔〕6号)。这些指向性都非常明确,行政机关也可以有的放矢。否则,可能会出现指向不明确的情况。比如在实践中,相对人的申请如包括:要求行政机关回答“是什么”、“为什么”、“进展程度”、“是否包括”、“是否合法”、“事实根据”、“合法性依据”等内容,或者借信息公开形式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并提供行政处理决定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咨询事项。对属于咨询性质的部分申请,行政机关无需提供。
详见本条例第二条有关咨询类信息的说明和解释。
最高法院判例:合理把握内容描述的限度
申请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尽可能具体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寻找、确定并提供给申请人其所希望获得的信息。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描述过于笼统,必然会增加行政机关检索的难度,最终导致申请人难以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但是,行政机关也应合理把握内容描述的限度。所谓的具体详细,不是要求申请人必须说出政府信息的具体文号和标题,只要使行政机关足以知道申请人所要申请的信息是什么就可以。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年2月征收申请人房屋依据文件”,虽说不是非常具体,但毕竟指向了政府信息的特定范围。好在行政机关还是较好地把握了内容描述的具体化标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提供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和《百年德化二期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其履行答复职责称得上认真、积极。
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认为,征收依据包括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土地使用权批文、补偿资金证明、补偿方案、建设项目立项论证说明、征收范围论证说明、四规划一计划论证文件,并要求再审判令公开,但其在当初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并未具体指明这些信息。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将实施拆迁的主要依据《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和安置补偿的主要依据《百年德化二期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提供,并无不妥。
最高法院判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描述
在判断信息公开申请中“内容描述”是否明确具体,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检索、查找到该政府信息时,要处理好群众习惯用语与法律专业术语之间的关系,只要申请中对内容描述和特征描述能够被理解和识别,不会发生歧义,可以进行查找检索,行政机关就不能以内容描述不明确不具体为由拒绝答复,更不能以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内容或者名称与申请中的内容描述不完全一致为由,不予提供。
具体到本案中,徐友福将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表述为:“1.贵府批准征用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所载土地的批准文件;2.贵府批准征用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所载土地的补偿方案;3.贵府批准征用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所载土地周边农用地的批准文件。”
从内容描述来看,案涉第1、3项信息指向的批复及补偿方案能够特定化,并不存在不能够被识别的问题。浦东新区政府关于徐友福提交第1、2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认定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针对徐友福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即贵府批准征用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所载土地的补偿方案”,浦东新区政府告知徐友福:因其未制作案涉信息,该信息不存在。对未制作上述信息原因,浦东新区政府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陈述,案涉土地征收时并无制定案涉补偿方案的法律规定。在浦东新区政府明确答复没有制作上述信息并且作出说明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时,不能责令其为徐友福制作其所申请的信息。至于浦东新区政府是否应该制作或者保存相关信息以及未制作或者未保存相关信息是否合法问题,属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职责范畴,不属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审查范围。
相关判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明确、具体、特定
经查,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对所需的政府信息的描述为:1.涉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九区建设项目的全部审批材料;2.涉及批准崔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全部材料;3.涉及北京市昌平区乡村违法建设查处的规定或者涉及违法建设查处的工作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相对人具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同时,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应当依法行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意在由行政机关通过查找的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其已经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在行政相对人所需政府信息不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承担大量的汇总、加工、分析工作以向行政相对人提供可能属于其所需要的信息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亦有可能因提供的信息并非行政相对人所需的政府信息而产生更多争议,影响行政相对人及时获取有效信息。因此,行政相对人对所需的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当使行政机关通过合理判断能够确定该信息是明确的、具体的、特定的信息。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并未明确名称、文号,也无关于年份、制作机关等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其描述过于笼统、概括。
被告根据原告对所需政府信息的上述描述,认为难以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在此基础上,被告作出被诉《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原告10日内向被告作出补正,更改、补充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进一步明确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说明:该条明确:仅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纸质或数据电文等信息载体)和获取途径(当面领取、邮寄或电子邮件),而非实践中某些申请人所要求的“必须用顺丰(或四通一达)邮寄”、“必须盖骑缝章”、“每页必须加盖你单位印章”等不合理的形式要求。
举例: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邮寄的方式、以电子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等形式提供相关的政府信息。如年7月2日,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收到申请人张礼兴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两地块农转用和相关合法用地手续复印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邮寄的形式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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